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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事项
发布时间:2008-12-27 17:21:30 点击:563
事项名称: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事项类别: 其他
办理机构: 济南市及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申报范围: 1、申请人必须是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且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律师帮助;2、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3、有足够证明确系无力支付律师费用;4、符合法律援助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法律事项。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5、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办理程序: 1、公民因民事、行政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2、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做书面记录;
所需资料: 公民申请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和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承诺期限: 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公民申请,在提交材料齐全的条件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2日内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七里山中路5号,电话:82710636;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胜利大街53号,电话:82900148天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无影山中路112号,电话:85965229历下区法律援助中心,解放东路56号,电话:86990744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辛祝路68号,电话:88115078槐荫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十西路275号,电话:87566148长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宾谷路184号,电话:87261148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泉路8号,电话:83238148平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县府前街科技馆二楼,电话:87871103商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县府)明辉路119号,电话:84872241济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济阳县纬二路8号,电话:8421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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