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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遗嘱分类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08-9-28 10:42:47 点击:671

遗嘱继承是指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中对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
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
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 在我国,遗嘱形式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  2.代书遗嘱,  
        3.录音遗嘱,  4.口头遗嘱,  5.公证遗嘱,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
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
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
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
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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