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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10-9 16:52:49 点击: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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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四、实际用工单位责任:

1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4
、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6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双方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福利待遇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被派遣劳动者的政治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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